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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企业你敢请郭美美做代言人吗?
这几天一直都在顺德的涂料圈子里转,由于今年行业整个形势不算太乐观,因此部分企业与笔者探讨,能不能换种推广的方式,然后就谈到郭美美事件,朋友问我:“您是作为媒体角度的人,并且经常跟我们谈事件营销,您说我们能不能请郭美美请代言人?”我不由感叹现在做企业的朋友真是敏锐,看来事件营销以后在涂料业将会日益大行其道!有的朋友说想趁郭美美现在很红,顺道搭车一把,有的朋友则是刚好要招形象代言人,还有的朋友说自己的企业尚小但求知名度不在乎美誉度,只希望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借助红人郭美美的势头“放手一博”以求“出位”。在回答郭美美是否合适担任各企业品牌的形象代言人这一问题之前,我先与大家来谈谈事件营销的类型以及事件营销在低成本高收益品牌推广方面的独特作用和一些事件营销运作成功的关键点。
二 借势型事件营销的三大成功原则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涂料企业如果要请郭美美小姐做代言,显然属于借势型事件营销。但我们可以知道决定借势型营销是否能成功的关键在于事件营销策划是否符合相关性原则,知名度原则和美誉度原则。
1,相关性原则。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性,从涂料行业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从质量还是从环保角度,笔者确实看不出涂料行业有任何一个特性与郭美美小姐此次的炫富事件有很强的相关性,但是,也都能扯上那么一点点的相关性。毕竟,郭美美小姐也是要住房子的,而且住的还是大别墅,这就需要用的是我们的涂料,但真要强化涂料与郭美美事件的关系,我们甚至为此再做一个系统的营销策划。
2,知名度原则。显然,一定的知名度是企业招募代言人要达到的基本目标。而决定知名度是否能够实现的关键则是转换性。即大众和媒体是否会有兴趣将对郭美美炫富事件的关注转换到其代言的涂料品牌上来?只有这个前提成立了,被代言的涂料企业才可能获得相应的关注和知名度。就目前媒体圈对郭美美事件所持的整体负面形象而言,他们会否关注是第一个疑问?而且,即使关注了这一事件的延续品,品牌名在这其中能否得到有效传播是又一个疑问?当然,如果企业确实只要知名度的话,慧聪笔者认为还是可以通过一系列组合营销策略的制定,使得媒体和消费者最终关注到所代言企业的品牌。我们也关注到美美小姐用过的手袋品牌爱马仕因此次事件而大卖,但被代言企业的涂料是否能大卖则还取决于接下来我们要说的第三个原则,即美誉度原则。
3,美誉度原则。通常来说,企业请某位代言人来代言自己的品牌,是因为此代言人有相当人数的粉丝,这些粉丝因为爱屋及乌,将对代言人的爱和信任进一步转化为对他们所代言的品牌的爱和信任,并由此增大购买这些品牌产品的可能性,这是我们企业聘用代言人的本质追求。在这一块,美涂士聘请蒋雯丽作为其代言人是做的最好的!但是,在全国上下目前一片抵制声之中,在未做精细化的市场调研工作之前,我们很难知道美美小姐这些众多的粉丝纯属是看热闹型的观众,还是内心对美美小姐真正有“爱”,并能进一步转化成为所代言品牌消费者的人群。爱马仕热卖,是因为郭美美事件无意中提升了此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大家应该注意到,爱马仕并没有聘用郭美美为代言人,当然也就谈不上有人抵制,也更谈不上因此降低品牌的声誉了。
综上所述,慧聪笔者认为,对于必须追求知名度和美誉度兼得和稳健经营的大中型涂料企业,不妨考虑进行大手笔主动型的事件营销策划,这样相对来说事件更能得到控制,或者通过借势一个有更大正面意义的事件,以求得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同步提升。而对于确实只求知名度不追求美誉度的特定产品且做好产品可能被抵制心理准备的相对小型涂料企业,在对各种事态发展可能性进行了综合评估及预先设定好系统营销解决方案的情况下,也不妨“放手一博”。或者说“博”这个词我认为表述并不恰当,因为如果准备好了系统的事件营销组合策略,个人觉得光从提升知名度博出位的角度来说胜算也还比较大。最后这句话只是站在我单纯作为一个媒体营销人的角度,就涂料企业界朋友的问题理性的就营销谈营销,不掺杂任何感情的成份,也许无意中还帮郭美美同学做了个小广告,要封杀其的朋友们可别骂我!毕竟个人而言,本人对只求知名度的营销策划仍是持否定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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